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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民事争议的情况下,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是当事人实施的一项重要诉讼行为,起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的目的是要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从而使受侵害的合法民事权益或民事争议置于人民法院保护或救济之下。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的起诉不仅对于保护合法权益和解决民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再起诉,但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除外,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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