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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清单需要按照其清单内容如实填写。第一,序号,通常情况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2第二,证据的种类,根据提交证据的种类进行填写,比如身份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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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刑事诉讼证据清单需要按照其清单内容如实填写。 第一,序号,通常情况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2 第二,证据的种类,根据提交证据的种类进行填写,比如身份证,证人证言等; 第三,页数,看自己提交证据中的页码确定; 第四,证据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五,证明的目的,比如身份证证明的是原告身份信息。 第六,备注,通常情况下可以不填。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或新形成的证据;或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知道或无法取得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这里“新发现的证据”,也不应当包括上述第二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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