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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一般由少年庭进行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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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进入少年管教所,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简称少管所。它是我国劳动改造机关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少年犯管教所应当着重对少年犯进行政治教育,道德和基本的文化与生产技术教育。根据少年犯的特点,在照顾他们生长发育的情况下,让他们从事轻微的劳动,采取诱导、关怀、鼓励、感化的方法,进行适合少年犯心理和生理特点的德、智、美、体的全面教育,促使他们思想转化,早日改造成为有利于社会的新人;并为他们将来升学、就业创造条件。少年犯已满18周岁、余刑在2年以上的,应转送监狱、劳改队关押改造。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收容教养的机构应该就是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满14周岁的学生犯罪可以入劳教所。根据我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范围和对象的规定,负责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对下列人员不予收容:(一)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二)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三)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刑: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不负责的,少年法庭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统称。1、法庭设置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若干规定》第六条)2、受案范围(1)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2)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3)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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