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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为主犯。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为从犯。由此可见,主犯与从犯的根本区别在于共同犯罪的作用不同。(1)从共同犯罪活动的地位来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2)从实际参与犯罪的角度来看,大部分主犯都参与了所有的犯罪活动,而从犯一般只参与部分共同犯罪活动的实施。(3)从具体犯罪的大小来看,在主观上,主犯对共同犯罪犯罪的故意形成起着重要作用;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合、服从,对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起着次要作用,犯罪较小的是从犯。客观上,参与实施的犯罪对共同犯罪的主要犯罪行为起着关键作用。(4)那些对共同犯罪结果起着重要作用的人。
(一)主犯 我国现行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将主犯分为两种,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从犯 我国现行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从犯包括两类共同犯罪人,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及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次要作用主要表现为:不主动发起犯意,在共同犯罪实施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行为强度不大,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者根本未对结果有任何作用,等等;辅助作用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过程中把门望风,等等。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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