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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一般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所有债权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合同地位的行为。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1、债权债务概括移转是指把全部或某一特定的债权、债务全部移转给受让人,而不仅仅是权利或义务的移转。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可为全部债权债务的移转,也可为部分债权债务的移转。 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将所有或特定的债权和债务转移给受让人,而不仅仅是权利或义务的转移。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可以是所有债权债务的转移,也可以是部分债权债务的转移。 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受让方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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