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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3、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4、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注意事项: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获得工伤赔偿的条件:劳动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鉴定了劳动能力,获得了鉴定结论;并且依法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了工伤索赔的申请。如果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主要是向单位索赔。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首先,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工伤的认定,劳动者在工作中或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一般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次,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工伤救济途径一般分为三步,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第一,工伤认定部门一般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提出的时间为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才可以提出。但是提出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第三,根据工伤鉴定结果,确定伤残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但是即使应当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论,并不是每个工伤职工都全部享有,根据伤残程度不同,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最后,对于工伤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解决,都不应盲目去做,如果自己不明白,可以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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