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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的通知》(川财社〔2014〕5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对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
根据个人申请享受税收等优惠,可以在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低保等,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挂号,免交普通挂号费;鼓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住院等有关费用;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补助;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护理补贴;残疾人申请廉租房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安排。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除举办体育比赛、大型商业性活动外,残疾人可免费参观、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自来水、煤(天然)气等,只收取工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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