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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约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天,不得超过60天。但有竞争要约的除外,有竞争要约的,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
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办理。 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关注报告书中的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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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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