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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的孩子想上户口,应当有两个条件:一是有民政局办的收养证,二是有孩子的出生证明。如果你有孩子的收养证,只是没有孩子的出生证明,有两个解决办...
申请人申报收养子女户口受理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收养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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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报收养子女户口受理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收养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人抚养能力证明; 6、收养人医院体检证明; 7、《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民政部门公告; 9、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与收养人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 10、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12、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的DNA打拐比对材料。
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被收养人。其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办理步骤: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合适并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或《准迁证》,当场签发的《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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