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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工程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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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科目与在建工程科目性质、用途和适用的企业不同。1、“在建工程”是资产类科目。适用于一般的企业核算本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其借方登记企业各项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贷方登记完工工程转出的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2、“工程施工”科目是成本类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主要账务处理如下:(1)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2)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3)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一、现金支票只能通过银行存款及库存现金科目核算: 通过现金支票提现,然后支付相关项目,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根据支付的经济事项 再记账: 借:xx科目 贷:现金 二、按照规定现金支票只能提前现金,实际工作中,也可用支票直接支付货款,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注: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 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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