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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一万元)的:可以在...
一般情况下,盗窃罪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标准才涉嫌盗窃罪,数额较大,湖北省是有区域标准的,按照最新规定,一般为2000元以上,但有个别区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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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的量刑标准,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一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1、扒窃作案的; 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3、入户盗窃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6、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 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处罚标准如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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