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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不存在协助向债务人追债的担保责任,只能说担保人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依法到法院提起诉讼,向债务人...
法律上不存在协助向债务人追债的担保责任,只能说担保人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依法到法院提起诉讼,向债务人追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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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人有以下责任:一般担保责任,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确实不能履行时,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或者连带担保责任,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承担责任。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首先要看担保人担保的性质属于什么。如果是一般担保,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在追索不到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担保人主张。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有钱不还的话,债权人没有办法向担保人主张债权。一般担保的期限为债权期满后的六个月,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如果是连带担保的话,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随意主张。主张的期限为债务期满后的两年,如果两年内,债权人一直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也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义务后,也就是还了钱以后,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其偿还。关于担保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担保”,这个不知情,是不知道担保的利害关系 ,还是受欺骗担保?如果是不知道担保的利害关系,那么属于不懂法,不懂法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受欺骗而担保,那么可以找出受欺骗的证据到法院撤销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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