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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几种情形的,如果房屋本身是非住宅房是租给你经营的这停产停业损失应按你们的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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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补偿的,拆迁补偿全国没有统一标准,房屋拆迁需要结合房屋结构、地域位置、建造年限、拆迁项目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因素综合评估,城市房屋可以参考周边商品房市场均价争取补偿,补偿方式通常有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具体结合你们安置补偿方案确定,补偿不合理建议不要同意签字,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具体问题
一、没有发布拆迁公告、没有发布拆迁方案的,没有权拆迁,政府要发布拆迁公告和拆迁补偿方案,且被拆迁人如果对此有异议,有权对公告和补偿方案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拆迁公告与宣传】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所以,对方没有经过被拆迁人同意、拆迁人可以私自请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但是评估结果对你没有约束力,被拆迁人有权对拒绝由此产生的评估数额。最终的评估结果应该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三、评估公司必须是经过司法部门核准的《评估事务所》,所出具的评估价格只是“评估意见”是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参考认定的依据而已。 四、拆迁公告和方案,应当由县区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来发布。县政府可以委托镇政府实施拆迁,镇政府的拆迁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拆迁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有赔偿的。 租房户拆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X80%+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很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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