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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的,对于共同的贷款还是需要双方共同偿还的。但是,共同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双方可以作出相关的约定,只是这一约定对于债权人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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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离婚由夫妻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有财产协议的,约定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
夫妻双方离婚的,对于共同的贷款还是需要双方共同偿还的。但是,共同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双方可以作出相关的约定,只是这一约定对于债权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双方仍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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