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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认定的过程为: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确定启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程序,并且由当事人协商或者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确定后由人民法院统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2、司法鉴定机构受人民法院委托后,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和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受理。3、司法鉴定机构确定接受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后,书面通知鉴定申请人鉴定费的缴纳事项,一般来说鉴定费由申请人提前支付。4、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必须指定本机构有该鉴定事项执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5、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员应对所有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6、鉴定期限,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在确定启动鉴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向委托人发行司法鉴定文件。
从事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机构需要是具有资质并登记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鉴定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4)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两者的区别有以下: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种行政鉴定,医疗过错属于司法鉴定。 第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范等所提供的依据。 第三、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医疗卫生部门做出决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 第四、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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