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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原则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居民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下面条例执行: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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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一般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1)货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用决定公告之日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确定。(2)产权交换,产权交换一般是指在不同地方或原地重建的房屋,以及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交换后有房屋交换的产权。产权交换不同于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交换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3)结合补偿,该补偿方法是指货币补偿和产权替代。
征地拆迁补偿 征地拆迁补偿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地段、建筑物类型不一、是否违法建筑、是否具有所有权、土地使用性质等等问题,各地政府规定的相应补偿方式和标准等也不同。 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建议咨询当地政府国土资源或拆迁管理等部门。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①所有权人合法所有;②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搜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依附于房屋而存在;②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③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④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征:①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②收益应当合法产生;③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即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费用,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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