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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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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告开车占用公交专用道或罚款50元以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一)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二)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三)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载人的;(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5)在车门和车厢没有关好情况下行驶;(6)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节目;(七)违反警告标志和警告标线的;(八)未按规定使用照明的;(九)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的;(十)变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十一)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和网状线区停车等候;(十二)通过路口停止信号停在停车线内或路口内的;(十三)非营运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十四)违反拖车规定的。
占用公共停车位一般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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