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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协会组织的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利用医学、法医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相关专业问题进行检查、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第一次鉴定和第二次鉴定。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协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协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纠纷的再鉴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协会(以下简称医学协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8、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9、若不服鉴定报告,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陈述。一般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时间为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对方不允许发言或反驳对方的叙述。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面的,没有类似的法庭辩论。所以,在鉴定会上,即使对方叙述的过程与事实有很大不同,即使对方做了虚假陈述,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发言。专家鉴定组成人员可根据需要提问,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如有必要,可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一般来说,在双方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组成员会根据各自的专业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各自的问题。医疗机构的问题大多集中在诊断、治疗、处置方法、用药选择和适应症、禁忌症等方面。当被问及患者及其家属时,大多集中在过去的病史、现有的病史、发病前的情况、医疗机构治疗的验证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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