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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存在侵权商品的制造行为,销售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仍然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经销商可能免于赔偿...
商标侵权行为包括: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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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故你公司可就此提出侵权之诉,要求经济赔偿。
信之源法律建议:已经确立的商号权与商标权原则上可以并存,但如果当事人主管有恶意(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分情况可认定其构成侵权。只有在后商号的权利人在登记与在先商标相同的商号时是恶意的,才构成侵权,如果商号权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所谓的“善意”)登记了与在先商标相同的商号,则并不构成侵权,这也是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的一般化处理。
老字号被商标侵权可以要求赔偿,请求赔偿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确定方法的规定。 第一,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第二,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即在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第三,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即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四,由法院“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即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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