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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只会给予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并罚不会超过20天,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确定的拘留期满时,就可以从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在拘留中心呆多久,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法律规定,理论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没有时间限制,但自中国以来,没有先例。因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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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下列规定,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或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的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界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第四十七条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外国籍罪犯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探视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第四十九条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讯;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讯。 第五十条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第五十一条会见、通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会见、通讯。
强奸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发生强奸案件的,应由案发地的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交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决犯,看守所监管最多不超过1年;而对于未决犯,尚未规定出具体的最长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看守所羁押的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要受到调查取证时间、移交时间、判决时间以及是否上诉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无法明确说出最长期限,但是可以明确一点,羁押期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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