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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处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料进出境,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内非...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行为。触犯非法买卖制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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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是根据制造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所需的易制毒化学品是原料还是配剂、可替代性(或必要性)、数量大小来确定的。如果是原料、可替代性差、制造同样重量毒品所需要数量小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就低;反之,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就高。 2.确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保证既最大限度地打击制毒物品犯罪行为,又不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需要。《意见》在制定过程中还考虑了易制毒化学品在工农业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使用程度、使用量的大小。例如,甲苯、高锰酸钾、硫酸、盐酸等为常用的化工原料,且使用量较大,为防止因规定数量过低而导致打击面过宽,为其规定了较高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3.确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时,还参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录中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在同一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的不同品种易制毒化学品,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分类标准依次排列顺序,第一类排在前面,第二类居中,第三类排在最后。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氯仿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料,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知道他人制造毒品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两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量刑标准:《》第三百五十条未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数量标准,但这不意味着一经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能构成犯罪,这与刑法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不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的主要原因在于毒品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物,其危害性是现实存在的;而制毒物品属于国家限制流通物,具有易制毒及一般化学原料的双晕属性,其危害性是潜在的、不确定的。很多制毒物品既可以作为毒品制造原料,但同时又是一般工农业生产和科研常用的化学原料。比如本案非法买卖的麻黄碱,既是制造“冰”毒的主要原料,同时又是医药上常用的支气管扩张剂(咳嗽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最终可能流入毒品加工、制造渠道,也呵能仅仅成为普通的化工原料。另外,一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应崩广泛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属于制造毒品配剂的化学品,若只是少量非法交易,尚未达到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由于《刑法》第三百五十条未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为统一规范有关制毒犯罪惩治标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专门规定了麻黄素、醋酸酥、乙醚、三氯甲烷四种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09年6月26日出台的《意见》对除麻黄素、醋酸酥、乙醚、三氯甲烷以外、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这些都是制毒物品类案件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根据以上规定,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超过五十千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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