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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成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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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成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何时承担清算责任法律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一般在公司解散后,未按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清算的,由股东承担清算责任。 股东清算责任的产生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组清算公司或未及时开始清算,违反清算义务。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既是法定责任,也是行为责任。
一、未按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2、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清算报告隐瞒了重要事实,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3、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清算报告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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