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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批准逮捕不通知家属,属于违法。但特殊情况例外。《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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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批准逮捕不通知家属,属于违法。但特殊情况例外。《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不赔偿。 对检察院不批捕的人员,并不等于没有犯罪,有的是轻微,不构成逮捕,按照治安处罚法处理,有的证据不足,要补充侦查,也可以不批捕,因此,并不是所有不批捕的人员都可以得到赔偿,只有确认无罪,才可以得到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有犯罪事实存在。②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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