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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伤的主体与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2022-05-15
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一般指企业注册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到特殊情况,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少数地区如广西、河南、黑龙江,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在征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可以作适当的延长。 如果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提交申请工伤认定所需的全部材料,也应该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发现材料不完整的,会向当事人发出补证通知书。这样,既避免了错过工伤认定时效,又可以继续补充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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