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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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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的税收总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市和郊区,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征: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企业所得税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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