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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第一,养父母与子女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作为拟制血亲,养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第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没有血缘关系,法律上也没有抚...
无血缘关系赡养协议有效,前提是赡养协议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以书面形式制定的赡养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方死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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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也能继承遗产吗?答案是肯定的,能。日前,公证处就成功办结了一起错综复杂的遗产继承纠纷,而事主李某也终于得到了他应得的那份遗产。 那么,李某继承的究竟是谁的遗产呢?事情还得从40多年前说起。1960年9月初,家住市区某地的王老汉不幸身染重病与世长辞,身后留下了几间房子,而正是这几间房子,引起了子孙们长达数十年的纠纷。 王老汉与早年过世的老伴一共育有5子3女,其中三儿子王某和妻子周某一直感情不和。据了解,由于当年他们婚姻属父母包办,在新婚不久,王某就离开了包头前往上海打工,并在那里和另一个女子同居。远在包头的周某虽然知道丈夫已经背叛了自己,但由于两人起初就没有什么感情基础,因此她对王某的所作所为也就懒得干涉。就这样过了数年之后,王某觉得如此生活毕竟不是长久之机,于是,他在1960年9月下旬向周某提出了离婚,并许诺将包头的所有财产都给周某,以作补偿。此时离王老汉去世还不满一个月。 1960年10月,周某在经过一番思考后,毅然和丈夫结束了这段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并在不久以后领养了一子,就是本问开头的事主李某。由于王某在和周某离婚时曾许诺将包头的所有财产都给周某,因此,母子两人就依然在王老汉生前留下的旧宅里安身,直到1978年周某因病去世。 在九泉之下的周某万万不会想到,她的去世,使王老汉其他女子和李某之间矛盾骤然爆发,因为他们认为,李某和王家人根本就没有血缘关系,现在周某已去世,他就应该搬出王家老宅。而李某却认为,他住的是他养母周某的房子,而周某和丈夫在早年就已经离婚,因此他们现在根本无权过问这间房子。虽然双方的矛盾日益尖锐,但李某还是在这间颇具争议的房子里住了下来,这其中很大一个因素就是远在上海的王某也觉得理还在李某一边,因为当年他曾经答应将所有财产(包括房子)都赠给周某。 2002年6月,王某在上海去世。而此时,李某和王家人之间的矛盾也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于是,在一个月以后,李某来到市公证处,咨询他到底有没有资格继承王老汉留下的几间房子。 在经过长达数月的调查取证之后,市公证处终于认定,李某完全有权继承王老汉留下的房产。因为当年王某和周某离婚时,王老汉已经与一个月前去世,他留下的房产其中应该有王某的一份,而王某在和周某离婚时,又把他赠于了周某(在当年的离婚协议书上清楚写明了"王某自愿将在绍兴的所有财产都赠于周某)。也就是说,李某现在所居住的房子,所有权属于周某而不是王家人的。当周某去世后,李某是唯一的继承人,因此现在这间房子的主人理所当然应该是李某。面对事实,双方终于握手言和。一场旷日持久的房产纠纷也终于尘埃落定。像这样复杂的房产继承纠纷的确很少见,不仅时间跨度大,而且牵涉人员众多,不少当事人都已经去世。但不管事情有多复杂,最终还是应该以事实为依据,毕竟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一切都有法可依。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不是依靠血缘,而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起来的一种直系亲属关系。这种本无血缘的直系亲属关系,在法律上承认其相当于血亲关系,即与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产生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称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称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人为送养人。 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三)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作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子女,一般判归与孩子有血缘关系的一方抚养。但有血缘关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无力抚养子女的;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判归没有血缘关系的一方抚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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