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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禁止装修的时间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
国家对装修的时间是有限制的: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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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承租家庭不得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一、廉租住房的产权属国家政府所有,我市在配租入住时,政府已统一对房屋进行了基本生活设施的装修,且具备了基本入住条件的需求。根据《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6款规定,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协议约定收回廉租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确实需要添加生活设施的,必须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核准后方可添加生活设施。但退回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根据条例规定,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胎的,提倡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两胎的,提倡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阻碍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对替代他人参加环情、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对装修的时间是有限制的: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根据《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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