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都存在保证期间的问题。权利人应当在保证期内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超过期限的,担保人可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下列人员索取来保护债权: 1、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向配偶主张。 2、有担保人的,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务。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债权人曾主张过权利,此时的诉讼时效计算较为简单,法律规定也十分明确,直接依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计算即可: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在适用该条时,应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宽限期’已经届满,债务人仍然没有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应当意识到(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即应开始计算”;“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权利人即应当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债权人一旦主张权利,此时便应适用普通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为两年,《民法总则》规定为三年)规定,而无适用二十年最长时效的可能。
根据统一债务的保证人数,可以将保证分为单一保证和共同保证。单一保证就是统一债务只有一个保证人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进行担保。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两种,在保证人对保证份额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请求每一个保证人就其保证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无权请求其中某个保证人就全部保证债务承担责任。在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则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意保证人请求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每一个保证人也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需要进行注意的是,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钻人与连带责任保证是不同的。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保证责任使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上的连带关系,保证人对债务的保证方式既可为一般保证,也可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仍应以期保证的方式而享有相应的权利。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8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1,0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