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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售同权,住建部称将立法明确“租售同权”:租房与买房居民享同等待遇,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将通过立法,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
产假最多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80天。法律规定:《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生孩子的夫妇,女性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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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对在外务工的人来说,在本地购买一套房子实属不易。在本地购买一套房子以后,可以享受的教育,医疗等各个方面的优惠。但是对于租房的人来说,肯定也想得到和本地人一样的权利。广州市对于租售同权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以下是广州楼市租售同权的规定是什么的相关资料。广州楼市租售同权的规定是什么《方案》明确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绿卡持有人子女等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符合市及所在区积分入学安排学位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就读。《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其他主要内容:提高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提高公积金提取额度。比如,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发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月提取最高限额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30%,提高至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落实出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将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后,由竞价转为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造成租赁住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后的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验收。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同时,出租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住房后出租也被允许。
廉租房是指政府通过租金补贴或实物租赁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租金分配和租金减免为辅。以下是2018年廉租房政策的最新规定。1、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者居住,申请家庭应当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不得再次参与申请。(3)未享受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安居房和经济适用住房;3、参与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拆除安置房;5、政府提供的其他优惠政策。二、申请廉租住房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收入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孤寡老人、军烈老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五)县市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应提交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可以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核定家庭收入。三、申请廉租房的程序申请廉租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家庭,户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移到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和家庭收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修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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