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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处理以下六类案件: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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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3.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1。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2、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三、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包括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而产生的争议。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纠纷。6、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劳动者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有的争议。7、履行集体合同引发的争议;8、解除实际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9、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移引发的争议。10.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引发的争议。11、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产因收取或变相收取而产生的争议。12、关于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的争议。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依法受理的其他争议。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适用于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范围主要包括:(1)执行、变更、终止、终止;(2)解雇、解雇、辞职、自动辞职;(3)执行国家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4)法律、法规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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