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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受贿人收受贿赂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受贿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首先要明确馈赠和行贿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所以,只要你能把握好,是不会形成商业贿赂罪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 (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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