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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如果死亡是由对方的暴力行为造成的,则被害人近亲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刑事审判完结后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主要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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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追诉时效】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时效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连续或继续犯罪的追诉期限】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转移或支付程序的联合通知》,储蓄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转移和支取应遵循以下规定:(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身份、提取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继承权证明。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转让或者支付手续。(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未向储蓄机构申报遗产继承过程,也未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到储蓄机构支取或转移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视为正常支取或转移存款,储蓄机构对事后的存款继承纠纷不负责任。(3)在国外华侨、港澳同胞等国内储蓄机构存款或委托银行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的,凭原存款人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公证申请继承证明,储蓄机构办理存款转让和支付手续。(4)在中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存入中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存款过户手续按与中国公民存款相同办理。与中国订立双边领事协议的外国侨民,应当按照协议的具体规定办理。(5)继承人在国外,可以凭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我驻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正机关申请继承权证明,储蓄机构可以办理存款过户和支取手续。(六)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且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其存款上缴国库并归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存款可转入集体所有。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的存款不计利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未参加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相关损失后,再行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可见,法律规定的只是关于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与追偿责任的主体,承担该部分损失的最终赔偿责任主体为交通事故责任人,而非机动车主。但是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在此情况下,相应的赔偿责任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由机动车主承担尚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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