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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原是本单位职工,在其辞职离开单位自己开公司做生意的那一天(是同一天),公司原先的客户私下达成一笔生意,客户把购货的支票交给她,由她为客...
挪用履约保证金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责任的那么就按照违约责任来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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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种类多,情况比较复杂。高利转贷罪和挪用公款罪是经济犯罪中两个比较典型的罪名,它们的量刑标准与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有相似之处,它们大多数以犯罪的数额去认定。但是高利转贷罪是采用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而挪用公款罪不仅考察数额还因类型不同考察时间: 1、涉嫌违反《刑法》侵占罪的规定,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法定刑期,一般情节的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可能各省自己有标准,建议咨询当地。
虽然你父亲的行为在经济上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但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现在检察机关对你父亲行为的定性是“涉嫌贪污贪污罪”,从你父亲向领导自首时认为自己是“公款私存”开看,你父亲的行为也可能涉嫌的是“挪用公款罪”,定罪不同,刑罚也不同,总的说来挪用公款罪比贪污罪更轻。这两者的关键区别就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即你父亲将单位的钱拿走的时候是想占为己有还是想挪用,也就是说当时你父亲有没有归还的意思。你父亲今年元月向单位领导交代这件事情这个情节也可能是“视为自首”,但能不能视为自首这要看你父亲当时向领导交代的具体情况,如果能被定性为“视为自首”这对你父亲还是很有好处的,可以在量刑时从轻处罚。如果你母亲对这件事情不知情,就不会受牵连。 《刑法》对贪污罪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挪用资金判刑,不影响公司民事赔偿。《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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