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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条规定了被的、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
依据的规定,保证人有如下的义务:第一、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第二、监督被保证人联系方式变更的,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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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本案不属于附带民事案件范畴,因此保证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退一步讲,取保候审保证人即使违反上述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只在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即取保候审之前的数额内承担,而本案嫌疑人之前已将透资款归还,因此保证人亦不需对后来发现的恶意透资款承担民事责任。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的规定,保证人有如下的义务:第一、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第二、监督被保证人联系方式变更的,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第三、监督其被保证人传讯时及时到案;第四、监督被保证人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第五、监督被保证人不得毁坏、伪造证据。第六、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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