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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生活的精神病孩子眼睛被咬伤了怎么办

2022-03-20
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责任;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你孩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学校未能有效的履行管理、保护义务,导致在教室发生事故。因此,本律师认为幼儿园应对受损害方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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