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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
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供借条的一方承担。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和观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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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二、笔迹鉴定的分类有哪些 1943年,犯罪学家徐圣熙,将笔迹特征分为八种: (1)字行的趋向; (2)字迹倾斜的角度; (3)字体的大小; (4)字体的不同样式; (5)整齐或杂乱; (6)连续或间断; (7)笔画的轻重; (8)运笔的快慢。 1949年以后,笔迹的分类较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1958年中国笔迹鉴定专家的分类,将笔迹特征分为一般特征和个别特征两个方面。笔迹的一般特征是指笔迹的熟练程度、大小、间隔、倾斜度、连贯性、均匀程度、字型和压力的大小等;笔迹的个别特征包括十个方面。主要有运笔、搭配比例、笔顺、字的写法、标点符号的写法等。另一个有代表性的分类是1999年,贾玉文教授将笔迹特征分为九大类:(1)概貌特征;(2)局部安排特征;(3)写法特征;(4)错别字特征;(5)搭配比例特征;(6)笔顺特征;(7)运笔特征;(8)笔痕特征; (9)书面语言特征极其应用等。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综上所述,在民事合同纠纷中,经常需要对合同签字进行鉴定,等笔迹鉴定书下达后,有一方不认可的,当事人可以请鉴定人员出庭,阐述笔迹鉴定真实有效。如果笔迹鉴定结论经过法院调查有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去重新鉴定。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综上所述,在民事纠纷中,司法鉴定用途比较广泛,其中就有笔迹鉴定,当事人提出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会通过检材对应样本,找出笔迹的异同点,来判定笔迹鉴定是否同一人所写,笔迹形成时间及是否故意书写等。民事诉讼原告承担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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