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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要做到随传随到,不得妨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之前有工作的,可以继续参加工作。《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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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要做到随传随到,不得妨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之前有工作的,可以继续参加工作。《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外地取保候审的,经执行机关批准可以回家,否则不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项或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二)不得会见或与特定人员沟通;(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项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逮捕。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回家,但是去外地需要经公安机关同意。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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