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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市民可通过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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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 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市民可通过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文件,办理登记手续。国土部门在受理后,会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有一个较长的审查时间,可能需要几个月。有什么办法能快一点真相就是还是要公证!市民如果持公证书或者法律文书来办理不动产登记,正常只需要十个工作日。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局长(地籍处处长)顾玉根,他建议广大市民还是继续到相关部门进行公证,来办理比较妥当。新规中这三种房屋不用公证 1.继承房产。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协商继承和诉讼继承。 2.赠与房产。 3.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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