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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版权。主要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复印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用出版权的书籍,未经录像制作人许可,复印发行其制作的录像,制作他人签名的美术作品等形式侵犯版权
如果获取著作权人的许可后按约定复制外国影片并出售,不算侵犯著作权。但复制者应当支付相应报酬,并且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复制者未经外国影片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其电影作品的,则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如果符合合理使用,那么不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著作权法》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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