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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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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10日内。 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出现以下特殊原因,调查取证无法完毕的,可以根据《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事故认定可以中止,但中止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一)交通事故当事人正在接受抢救的;(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昏迷状态的;(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法表达主观意志的;(四)关键证人外出的;(五)其他确实需要中止期限计算的特殊情况。当特殊原因消失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在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特殊原因出现三十日后仍无法全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时,应当根据公安部第70号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交通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认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时限执行。
交通事故10天左右可以出责任认定书,需要检查的话时间会延长。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3、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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