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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但是可以受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权分配的诉求。 重婚的认定,...
如果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事实婚姻,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即可;如果是结婚证丢失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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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但是可以受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权分配的诉求。 符合以下条件的才算是事实婚姻: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年龄,是否近亲等)
没有结婚证,也就说明男女双方只是通过结婚仪式,对外宣告双方之间的夫妻事实关系,或者是没有结婚仪式,男女双方只是基于感情的基础,以婚姻为目的共同生活在一起,对外公开同住,同时该关系也得到身边亲戚邻里朋友的认可,但男女双方均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该种关系也可称之为“事实婚姻”。但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现在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这一说法,法律上也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做过登记的,有合法手续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无论是否进行过结婚仪式,只要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以婚姻为前提的同居关系是不被法律承认保护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有一种情况需要区别对待:在1994年2月1日国家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男女双方符合事实婚姻所必需具备的几个点的同居关系,可以认为是事实婚姻,该种情况下就算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证,也可以告重婚罪,但在1994年2月1日《条例》实施后,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同居关系,或是只是进行过结婚仪式的同住关系,是不可以告重婚罪的,没有结婚证也是就不合法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去法院起诉离婚是需要有婚姻证明的,也就是结婚证,如果没有结婚证是不可以起诉离婚的,需要补办结婚登记证明方可法院立案受理。当事人可以拿着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查到结婚登记的档案,开具婚姻证明,补办结婚证。 如果是事实婚姻,需先补证再离,如果不属于事实婚姻,也没有登记,那么可以直接走人,不需要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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