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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不还钱法院强制执行的,老赖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强制执行找不到老赖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由法院依法直接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可采取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如果经执行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是在立案之日开始算起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如果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可视实际情况延长执行期限,同时报送本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批准。如果有需要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该在期限到之前5日内提出申请。但是,如果老赖不执行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老赖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的,可能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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