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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在诉讼中是否要刻成光盘?

2022-06-19
您需要整理成文字聊并刻录成盘。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格式为3、CD等音频格式,需要经过法院鉴定,但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三、手机通话录音,需选在信号好的地方,必须在录好后最少刻制4张光盘:法院、对方、你自己、你的代理人各1张,有3、CD等音频格式,在每张光盘上写明录音人、双方谈话人及双方的电话号码、录制设备、录制时间、录音时长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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