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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缴纳诉讼费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法官回避申请及转为普通程序申请的前提是案件按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但本案,因原告没有按期缴纳诉讼费被法院按按自动撤诉处理后,案件已不存在,被告的相关申请法院就可以不予处理了。其次,法院裁定撤诉后,原告可以再次起诉,被告依然可以依法提出相应的申请,只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法院必须就被告的申请,作出相应的决定。
法院的民事判决(含民事附带民事),依法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原告)先垫付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可在申请强制执行判决项目时一并申请,由法院一并执行。败诉方不缴纳,法院可视情况而定,如果属有支付能力而拒绝支付的,应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罪移送检察院起诉,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则裁定中止执行,等待有执行能力再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生命而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则裁定终结(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所谓的明确被告针对被告是自然人的情况,就必须要提供准确的身份证号码以区别其他同名同姓的人。在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人准确身份证号的时候,原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开具加盖法院公章的协助调查函前往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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