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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易昂的结婚的疾病,婚后仍未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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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故《婚姻法》没有规定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只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
对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患者切勿结为伴侣。目前有以下几种疾病患者属于禁止或暂时不能结婚范围。(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若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6)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不宜结婚。才能事先做好准备,因为进行一些项目的检查,可能需要空腹、排尿等等。当然要是检查出来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种情况下,自然男女最终也不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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