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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和福建省计生政策超生子女的,多生育一位子女,当事人需要缴纳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居年收入2--3倍的社会抚养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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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超生政策: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即超生)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
由于社会抚养费是根据孩子的数量来计算的,生第三个孩子的,按照社会抚养费的基数会抚养费的三倍,社会抚养费的基数是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当事人的收入来决定的。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提前生育: (一)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 (二)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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