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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住房财产,以及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不管财产住房和债务在夫妻俩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婚后共有,需要夫妻离婚...
夫妻一方欠债唯一住房,如果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唯一住房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的由夫妻双方协商如果处理,如果该债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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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房子是本人和家人生活必须的唯一房子,一定能逃避执行吗?以前可以,现在不一定。符合条件的,可以执行。如果只有夫妻一方欠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时应保留一方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有以下三种情况,即使是唯一的房屋,也可以执行:1。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以维持生活的住房,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其他房屋;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属提供住房,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证明属于夫妻一方欠债的,唯一住房一般会保留一方的份额,法院不会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唯一住房是指中国公民在境内合法拥有属于自身居住的房屋只有一套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的人认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债务,那么就属于共同债务,自然也就需要夫妻两人共同承担。但其实,即使是在婚内产生的债务,也不见得都属于共同债务,这还需要作出界定。尤其是在婚内,一方欠债,但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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