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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收养人,送养人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 1、依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协议解除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继子女抚养关系能解除。1、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2、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终止其与继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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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和养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依照法律程序成立的一种关系,他们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都是从此而来,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一经依法解除,他们之间的、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结束,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之消除。也就是说,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间不能再相互继承遗产。但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后,如果养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也可以在分割遗产时适当给予照顾,但这与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一)登记解除。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二)判决解除。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我国《》确实有收养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相关规定,但是如果已经构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另外,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较多的,也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为,我国的《民法典》是在1992年颁布的,而小张和姑姑姑父的收养行为发生在1990年,当时的《民法典》尚未实施,对其不具备追溯效力。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
我国《》确实有收养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相关规定,但是如果已经构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另外,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较多的,也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为,我国的《民法典》是在1992年颁布的,而小张和姑姑姑父的收养行为发生在1990年,当时的《民法典》尚未实施,对其不具备追溯效力。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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