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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方法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撤销判决或者裁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
《合同法》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作为可撤销的原因,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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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方法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撤销判决或者裁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有效期内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行使。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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