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 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 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
(1)整体改制方式; 整体改制是较为简单的改制方式,是指原企业以整体资产进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或少量剥离而改制设立新的法人实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司的分公司是指本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本公司是首先设立的,统管各个机构的总机构,分公司受本公司的管辖,本公司与分公司是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 公司的子公司是指由公司投资而组成的受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拥有一整套的公司组织和机构。持有子公司股份并居于控制地位的公司成为母公司。母公司组成子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投资设立新的公司,二是通过收购股份控制已有的公司。 在法律上,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也就是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子公司虽然受母公司的控制,但是它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存在,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的各项手续。
从事人力防范和技术防范服务的普通保安企业可灵活采取以下四种改制方式: 1、整体移交。将公安机关所属保安企业资产整体移交给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2、产权转让。对资产量较小、不具有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按照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报批程序,将企业产权整体打包(包括债权、债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转让或拍卖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国有资本退出; 3、关闭破产。对没有市场竞争力、无法独立生存以及停业多年、名存实亡的企业,依法予以撤销,彻底关闭退出;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4、资产重组。对公安机关所属保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后,可以整合重组为一个符合条件的保安集团公司,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
关于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9月16日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定: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3月24日颁布的《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规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7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3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